來源:中國網地產 時間:2020-12-31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提高規劃和建筑水平等方面要求,全力塑造“一市雙城”的市域城鎮發展格局,按照《濱海新區條例》鼓勵在土地、城鄉規劃等方面管理創新,先行先試的有關要求,借鑒北京、深圳等城市的規劃管理經驗,結合濱海新區實際,制定了《關于加強濱海新區民用建筑規劃設計創新的指導意見(試行)》。濱海新區通過規劃設計創新舉措,提高民用建筑品質,著力建設創新宜居的濱城。
為科學合理、依法依規決策,鼓勵全社會參與,現按照《濱海新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將《關于加強濱海新區民用建筑規劃設計創新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對社會公開,公示期30天。聯系電話:66371025
附件:
關于加強濱海新區民用建筑規劃設計創新的指導意見(試行)(征求意見稿)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城市工作會議及上??疾鞎r的重要講話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堅持人民城市為人民”重要理念,全面落實《天津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推進實施國土空間發展戰略的決定》要求,加速推進“一市雙城”的市域城鎮格局發展,根據《濱海新區條例》鼓勵在土地、城鄉規劃等方面管理創新和先行先試的有關規定,以惠民利民為宗旨,濱海新區通過規劃設計創新舉措,充分發揮臨海親河的環境優勢,全力打造宜業宜居、活力創新、特色鮮明的美麗“濱城”。
在借鑒北京、深圳等城市的規劃管理經驗基礎上,結合濱海新區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一、倡導以公共交通為導向的城市空間發展模式,圍繞軌道交通站點集聚城市功能,適度提高站點周邊土地開發強度,地上地下整體開發,打造緊湊集約、運行高效的城市發展格局。
(一)允許濱海新區軌道站點周邊1公里范圍內的城市更新項目土地混合開發利用,建設指標根據實際需求合理確定。在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城市設計編制中,居住項目用地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可適度按照《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有關要求進行優化和修正(見附表)。經城市消防、建設等方面論證同意后,依程序報請區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鼓勵濱海新區建設項目按照《天津市規劃用地兼容性管理暫行規定》相關要求落實規劃用地兼容性政策,在合理布局的前提下,規劃用地兼容性比例可適度提高至30%(工業用地、物流倉儲用地除外)。
二、鼓勵建筑設計創新,位于濱河、濱海以及其它重要的城市開敞空間[A1]?(如大型水面、生態景觀軸線、城市公園、大型市民廣場等)的民用建筑,通過設置錯層、退臺等方式設置露臺,改善采光和通風條件,優化室外活動空間,豐富城市建筑層次和造型,提升環境體驗。
帶露臺建筑的設計應符合區域城市設計要求,未編制城市設計的地區,由開發單位組織編制整體策劃方案一同報審,統籌設計周邊相鄰地塊風貌,保障建筑空間和形態的錯落與協調。
露臺應結合建筑的公共部位設置,不得為單套住宅設置。
三、鼓勵營造豐富、美觀的建筑第五立面,通過坡屋頂、露臺等設計方法,形成靈活多樣的建筑形態。
建筑采用坡屋頂形式時,形成建筑空間的,坡屋頂水平投影建筑面積的60%不計入容積率,但需補交土地出讓金;未形成建筑空間的,不計建筑面積。
四、位于自海河沿線規劃綠地城市側邊線起200米范圍的開發項目、劃定的城市更新區內建設項目以及地鐵上蓋開發項目,允許和鼓勵通過設置架空平臺,營造有利于激發交流互動的場所、具有活力和創新精神的場所、具有參與性和開放共享精神的場所,塑造親河臨水的城市空間,推動城市更新和地鐵站點綜合開發。
開發項目設置架空平臺時,應符合以下管理規定。
(一)容積率計算。允許且鼓勵架空層面積達到200平方米以上或者占所在建筑主體結構水平面積1/3以上,以柱、剪力墻落地且凈高3米以上5米以下區域的架空部分以及用于城市交通架空部分,均不計算容積率(建設項目電梯井、門廳、過道等圍合部分和利用架空空間設置應建配套設施以及其他法規、文件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架空層不得擅自封閉,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二)建筑密度和綠地率的計算。
1.建筑底層架空做停車庫、交通空間和公共空間的部分,不計建筑密度,以架空平臺上的建筑密度作為項目的建筑密度。架空層內設置的各類配套設施及商業設施用房計入建筑密度。
2.在滿足建筑荷載安全、保溫等要求的前提下,規劃鼓勵對平臺頂部進行綠化,平臺綠化可折算為一定的綠地率(見下表),并納入地塊綠地率控制指標。
(三)項目用地紅線內(包括架空層)沿街建筑界面向內退進5~15m范圍內,可作為市民廣場、兒童游樂場、口袋公園、互助花園等供人活動、交流、休憩的場所區域,其面積自所在建筑沿街界面開始計算;該空間不應作為停車場使用。鼓勵架空層按照天津市規劃用地兼容性政策設置多種功能建筑,增加街道活力。
(四)架空層下方可設置停車場,其區域外輪廓整體投影面積不應大于“(三)”中各類面積總和的1.2倍。
(五)架空層下方的停車場應開放一部分車位,比例不低于非地下配建停車位數量的10%,作為社會停車場供公眾使用。
(六)架空平臺下方建筑的立面高度、面寬、進深等均衡有序,與鄰域建筑、城市街道、自然環境相協調;鼓勵附屬物、架空層與主體及周邊環境和諧統一,通過設計手段巧妙遮擋、隱藏建筑設備和停車場等。
五、鼓勵民用建筑采取自然采光與通風的方式提高建筑品質。民用地下空間宜采用下沉庭院、天井等方式增加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風,地下建筑空間及結構不得逾越項目用地紅線。建設單位可充分利用地下空間設置公共設施(敬老院、托幼園所、學校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除外),涉及經營性的應補繳土地出讓金。
六、以惠民為原則,鼓勵濱海新區住宅建筑設置陽臺,提升居住品質。有關要求如下:
(一)住宅建筑的每個套型中凸出結構主體外的陽臺、凸窗、室外空調機隔板等構件的水平面積之和不應超過該套型總建筑面積的15%,且不應大于25平方米 。其中住宅建筑陽臺zui大進深不應大于2.10米。
(二)套型建筑面積不大于100平方米時,每戶陽臺結構底板投影面積之和不應大于8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積大于100平方米且不大于130平方米時,每戶陽臺結構底板投影面積之和不應大于15平方米;套型建筑面積大于130平方米時,每戶陽臺結構底板投影面積之和不應大于20平方米。
(三)住宅的陽臺不論封閉與否,在主體結構內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外圍水平面積計算全面積;在主體結構外的陽臺,應按其結構底板水平投影面積計算1/2面積。相關測量標準符合濱海新區有關規定。
七、鼓勵通過增設住宅套內共享空間,提高住宅類建筑設計品質。
住宅類建筑的標準層高一般不超高3.6米,門廳、起居室、餐廳等通高部位的建筑層高不宜大于7.2米,且通高部位建筑面積總和不應超過該戶套型總建筑面積的30%。
通高部分應按照實際用途開展設計,不得預留后期增加樓板、夾層及封閉空間的結構和構造,以免造成安全、消防隱患。
八、加強后期監督管理工作。
(一)建設單位應本著提高建筑設計水平、提升建筑品質的原則,組織設計單位做好方案編制工作。不得通過潛伏設計為增加建筑面積、改變使用性質創造條件。建設和設計單位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應對此條做出相應承諾。對于違反承諾的建設和設計單位,按照失信行為處理。
(二)、使用本意見進行開發建設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開發項目主入口醒目處設置公告欄用于懸掛加蓋規劃審批部門業務專用章的規劃總平面圖及建筑圖紙,作為長期展示,不得擅自取消。
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宗地內未核發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開發項目按照本意見執行。未約定事項,按國家及天津市現有規定執行。本意見試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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